在上海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是一项备受瞩目的荣誉活动。这一评选不仅彰显了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卓越成就,更是对单位综合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认可。据了解,上海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通常为两年一次,单位需要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核和考核流程,才能有机会获得这一殊荣。评选过程中,各单位需积极展示自身在文明创建方面的成果和经验,以争取获得更高级别的文明单位称号。
上海市区级文明单位几年评选一次 (一)

最佳答案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据《上海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标准》(2016年版),每三年对上海市区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创建复评。这一周期确保了文明单位能够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自身的文明程度。同时,上海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评选表彰活动则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及时表彰和推广先进典型,促进各行各业文明程度的提升。
上海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过程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经过申报、审核、检查、测评等多个环节,最终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单位。而上海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则通过不同形式的评选活动,如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公众评议等,来确定获奖单位。这种周期性的评选机制,不仅增强了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促使各单位更加注重文明创建工作的持续性和实效性。
上海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设定为三年,这一周期的选定考虑了文明创建工作的长期性和系统性。通过三年的时间跨度,文明单位能够系统性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逐步实现文明程度的提升。同时,三年的周期也给各单位提供了较为充裕的时间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下一轮的文明创建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每两年评选一次的上海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则更注重及时发现和表彰先进典型,激励各单位不断追求更高的文明标准。这种双周期评选机制,既保证了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激发了各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体而言,上海市文明创建工作的周期性评选机制,通过三年一次和两年一次的不同周期安排,既确保了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又促进了各单位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自身的文明程度。这种机制不仅体现了上海市对文明创建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全国其他城市的文明创建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急 (二)
最佳答案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
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2]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
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
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
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
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
(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
《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
(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
(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
(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2)分类驳运;
(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
(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
文明城市标准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文明城市的标准是什么? 一、社区要做到
1、公共卫生要
(1)楼道卫生干净整洁
(2)无乱涂乱画
(3)定期收集垃圾
(4)社区环境优美
2公共设施要
(1)有公共安全保障
(2)路灯完好
(3)路面平整
二、公交车服务要做到
1、上下车排队有序
2、主动为老、弱、病、残者让座
3、行人问路要友善
三、公园管理做到
1、设施完好无损
2、有宣传报栏
3、座椅齐全、环境卫生
4、配备垃圾箱
5、有盲道
6、清洁卫生
7、公厕达标
8、无障碍现象
四、出租车服务要做到
1、文明用语
2、无闯红灯
3、无绕圈乱停
4、无向车外吐痰扔杂物
5、按规定打表
6、主动给乘客发票
五、建筑工地要做到
1、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工程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
2、工地整洁,出入运输工具干净
3、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
4、建立、健全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无导致伤残的安全责任事故
5、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干净整洁,职工工资按时发放
六、都市村庄要
1、规划合理
2、街道整洁
3、经营有序
七、医院服务要做到
1、医院整体环境整洁。导医标识清晰,主要收费项目公开
2、挂号、收费、发药等服务窗口排队等候不超15分钟
3、务人员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衣帽整洁,准时到位
4、医务人员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无收受“红包”、开“大处方”现象,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
5、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八、商业大街管理要做到
1、公用电话、宣传报栏、方便座椅、垃圾箱、盲道设备齐全
2、环境卫生整洁、无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占道现象
九、城市主干道环境要
1、无乱抛杂物
2、无随地吐痰
3、公共设施是否损坏
4、无行人乱穿马路
5、无违章停车
十、广场要
1、公共设施无损坏
2、干净卫生无垃圾
3、公厕洁净
4、设施齐全
5、无障碍
十一、主要交通路口要做到
1、无闯红灯现象
2、无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
3、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
4、无机动车进主人行道
一、全国文明城市
1.全国文明城市,简称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举止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中国大陆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最高荣誉称号。
2.全国文明城市是中国大陆所有城市品牌中含金量最高、创建难度最大的一个,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中的最高荣誉,也是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
二、评选标准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三、考评方式
1.全国文明城市主要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进行测。
2.评优选,并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价作为申报全国文明城市的前置条件,测评结果单独排序,按百分计算,得分低于85分的,不能参与全国文明城市申报,同时,该项得分按20%的比例计入全国文明城市总得分。
3.测评方式: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六种方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难点是实地考察。全国文明城市实地考察方法具体有三种:一是实景(情)模拟验证,如:拨打法律服务热线,拨打维权举报电话等;二是实地调查,即进入现场查证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测评标准,如:到社区查看相关工作记录等;三是实地观察,即根据实地观察要求,在实地考察点、在一定时间内,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实地观察。
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全国文明城市的标准主要包括:⑴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⑵ 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⑶ 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⑷ 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⑸ 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⑹ 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⑺ 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⑻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文明城市标准200字
文明,是对一个城市的最大肯定。它是一个城市最深处流动的血液。
烟台是一座充满活力的城市,海洋赋予了这座城市海纳百川的胸怀。在我们全市公民的齐心协力下,烟台已连续两年获得“全国十大魅力城市”的荣誉称号,这让身为烟台市民的我十分自豪。
文明是一阵清风,爽朗了人们的心情;文明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前程的光明;文明是一滴清泉,滋润了干涸的心灵。
因此,创建文明城市,靠你、靠他、更靠我。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让这个城市最深处的渊源——文明,不再寂寞,不再无人问津,重新焕发出青春与活力! 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创建文明城市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全围文明城市主要标准是什么
您好!全国文明城市,简称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举止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中国大陆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全国文明城市是中国大陆所有城市品牌中含金量最高和创建难度最大的一个,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中的最高荣誉,也是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
标准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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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明城市的标准是什么?
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出发点:是提高城市市容市貌、市民素质等等,也是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的依据
创建文明城市的根本标准参考国家文明城市标准,项目很多,大概涵盖:经济发展程度高、官员没有违纪、市容卫生,市貌整洁、市民素质高、尊老爱幼、未成年教育先进等等。
目前全国文明城市是城市荣誉的最高称号
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是什么?
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有八条: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那些城市被评定为文明城市?文明城市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全国文明城市标准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第一批全国文明城市(区)于2005年10月评出。
全国文明城市名单(9个):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深圳市、包头市、中山市、烟台市、张家港市。
全国文明城区名单(3个):天津市和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于2009年1月评出。
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区)名单
省会、副省级城市(3个):成都市、南京市、南宁市;
地级市(6个):惠州市、南通市、东莞市、马鞍山市、苏州市、大庆市;
直辖市城区(3个):北京市东城区、上海市静安区、重庆市渝北区、晋城市城区;
县级市(2个):新疆库尔勒市、内蒙古满洲里市。
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名单
副省级城市(4个):厦门市、大连市、深圳市、宁波市;
地级市(3个):包头市、烟台市、中山市;
县级市(1个):张家港市;
直辖市城区(2个):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和平区。
创建文明城市的标准是什么?
排队…
文明城市的标准或条件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文明城市的标准以及条件: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回顾我国创建文明城市的实践可知:
1、创建文明城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2、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
从原来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不但反映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为我国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明确的目标,和谐社会建设将成为文明城市创建的一个重要主题。
3、文明城市已成为引导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理想范式;建设和谐社会要从建设文明和谐社区做起,文明城市是和谐社会的现实根基,城市越"文明",社会和谐的根基越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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